在工业安全领域,不少人存在这样的观念:只有涉及甲类或乙类物质的场所才需要划分为爆炸危险区域并选用防爆电气设备,而丙类场所则不需要。关于这一观点是否正确?本文中澎防爆将会结合相关规范与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首先,火灾危险性分类是跟据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将物质按火灾风险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其中,甲类、乙类通常指爆炸下限低、闪点低的气体或液体,如液化烃、闪点<28℃的液体等。但需要注意的是,火灾危险分类衡量的是火灾风险高低,并不等同于爆炸危险性。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依据是 GB 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其核心在于判断场所是否可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例如,即使属于甲类或乙类场所,若实际不可能散发可燃气体,或即使有泄漏但其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的10%,则可不划为爆炸危险区域,也无需强制采用防爆设备。典型例子包括浓硝酸、液氧储存区(乙类但无可燃气体),或黄磷制备区(甲类但无气体散发)。
反之,某些丙类场所却可能需要采用防爆安全措施。例如:某车间使用闪点为70℃的丙类液体,但操作温度达60–110℃,已超过其闪点。此时若发生泄漏,可能形成可燃蒸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体,存在爆炸风险,因此需划分为爆炸危险区域并选用防爆电气设备。类似地,燃气锅炉房虽属丁类,但其通风设备及阀门区域常需防爆安全措施。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火灾危险类别与爆炸危险区域并无绝对对应关系。是否需选用防爆电气设备,应依据实际物料性质、操作条件及泄漏可能性,结合规范具体条款进行判断,避免一概而论带来的安全隐患。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