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可燃性气体温度组别与设备温度组别的对应关系时,我们依据的是GB/T 3836.1-2021标准。以下是根据该标准,可燃性气体温度组别与设备温度组别的对应关系:
可燃性气体的温度分组
- T1组别:引燃温度大于450℃
- T2组别:引燃温度在300℃至450℃之间
- T3组别:引燃温度在200℃至300℃之间
- T4组别:引燃温度在135℃至200℃之间
- T5组别:引燃温度在100℃至135℃之间
- T6组别:引燃温度在85℃至100℃之间
防爆电器设备的温度分组
- T1组别:最高表面温度在300℃至450℃之间
- T2组别:最高表面温度在200℃至300℃之间
- T3组别:最高表面温度在135℃至200℃之间
- T4组别:最高表面温度在100℃至135℃之间
- T5组别:最高表面温度在85℃至100℃之间
- T6组别:最高表面温度小于85℃
对应关系及选择原则
根据GB/T 3836.1-2021条26.5.1.3的规定,对于承受型式试验确定最高表面温度的Ⅱ类电气设备,不应超过在电气设备上标志的温度或温度组别。具体来说:
- 对于T6、T5、T4和T3组(或标志的温度≤200℃)的设备,在型式试验中允许的最高表面温度应低于标志温度5K。
- 对于T2和T1组(或标志的温度>200℃)的设备,在型式试验中允许的最高表面温度应低于标志温度10K。
以T3组别为例,如果爆炸性环境中可燃性气体的温度组别为T3,意味着该气体的最小引燃温度大于200℃;而防爆设备的温度组别为T3,则表示该设备允许的最高表面温度不超过200℃。根据标准规定,在型式试验中该设备允许的最高表面温度需不超过195℃。因此,最高表面温度为195℃的防爆设备不会引燃最小引燃温度大于200℃的可燃性气体,故T3组别的防爆设备用于T3组别的环境是安全的。同理,T4至T6组别的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更低,因此它们也可以安全地用于T3组别的爆炸性环境。
综上所述,防爆设备的温度组别选择应遵循的原则是:防爆电器的最高表面温度必须低于可燃性物质的引燃温度,以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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