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环境温度、点燃温度及温度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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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防爆电气设备时,其最高表面温度不应超过可能出现的任何气体、蒸气的点燃温度。如果电气设备的标志中没有标示环境温度范围,则设备设计的使用温度范围为-20~+40 ℃。如果电气设备的标志中标示了环境温度范围,则设备应设计在该温度范围内使用。

如果环境温度超出温度范围,或者有其他因素影响环境温度,例如,工艺温度或受太阳辐射影响,应考虑对设备的影响并记录采取的措施。

注:电缆引入装置通常不标志温度组别或运行环境温度范围。电缆引入装置的额定工作温度,如果不标示,默认的工作温度范围为-20℃-+80℃。如果要求不同的工作温度,宜注意电缆引入装置及其关联部件应适合于此类用途。

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环境温度、点燃温度及温度组别

环境温度根据GB/T 3836.1—2021《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中第5.1.1条款,通常情况下,设备使用的环境温度应为-20~+40 ℃,此时不需要附加环境温度标志。但当设备预计使用在不同于以上环境温度范围时视为特殊情况,标志应包括符合Ta或Tamb及上限和下限环境温度,如果不可行,符合“X”应指明包括上限和下限环境温度的特殊使用条件。

注:环境温度范围可缩小,例如-5 ℃≤Tamb≤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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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中澎防爆 发表于 2025年2月21日0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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